日前,常州市出台《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享受对象认定实施细则》。此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年限为3年,审批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日期延续到2016年12月31日。
两类对象享税收优惠
依照该细则,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主创业人员;一类是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而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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